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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 | 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之前的库存能否继续销售
http://www.testrust.com 来源:质量与认证 时间:2020-03-13

属CCC认证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出厂日期都是在CCC认证强制执行期(2015.9.1)之前,但最终销售给消费者的日期却在此日期之后,这样的情况违法吗?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消费者通过M商行(主要经营各类仪器仪表)的网店购买了1台“可燃气体检测仪”,生产厂家为外省的S公司,该产品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消防产品”大类里的“可燃气体报警产品”,是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在2014年第12号联合公告中新纳入CCC认证范围的产品,自2015年9月1日起,未获得CCC证书不得出厂、销售、进口和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消费者查询发现S公司从未办理过CCC证书,于是向M商行所在地的监管部门投诉其销售未经CCC认证的产品。经执法人员核查,上述“可燃气体检测仪”是M商行2015年初购入的,消费者购买的是最后1台库存,投诉资料所附图片显示生产日期为2014年8月,虽然产品生产、出厂日期都是在认证强制执行期(2015.9.1)之前,但最终销售给消费者的日期却在此日期之后,初步核查后认为M商行有违法嫌疑,对其立案查处。
办案争议
办案过程中,对于这类新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范围之前生产的产品,在认证强制执行期后还能否继续销售的问题,执法人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参考“法不涉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从公平公正的角度来考虑,某类产品之前一直没有资质要求,从某个时间起被国家决定新纳入CCC认证实施范围,今后必须取得资质才可以用作出厂、销售等用途,但这并不能约束之前生产并已经流入市场的产品。举个极端的例子,某产品明日将正式实施CCC认证,生产厂家今天将去年积压库存的产品销售给对此并不知情的经销商,此时不论是厂家的销售行为或是该批库存产品本身都是合法的;而对经销商来说,自己进货的明明是合法产品,仅仅因为时间过去了一个晚上,再将同款商品拿来销售就变成违法了?这是把生产厂家的风险转嫁到经销商头上,对经销商是显失公平的。从本案来说,“可燃气体检测仪”只要是在CCC认证强制执行期,即2015年9月1日之前生产,同时也在该日期之前出厂、销售的产品,即使生产厂家未取得CCC证书,仍可以在流通领域继续销售。其实这个原则,国家认监委曾经在2007年5月的《关于全面开展玩具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国认法[2007]45号)中有很清晰的表述,“对于2007年6月1日(即当时设定的玩具CCC认证强制执行期)前已出厂、销售或已进口的目录内玩具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准予继续销售,但玩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有义务向各级质检部门提供必要证据,证明玩具产品在2007年6月1日前确已出厂、销售或进口”。另外,2017年国家认监委在回复某省局提出的“新纳入认证范围之前生产、执行旧版标准的小五孔延长线插座是否必须取得CCC证书后才能继续销售”问题时,在认办证函[2017]110号《复函》中确认过“执行旧版标准生产的产品,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可依据更新标准中明确的过渡期销售”,即可以销售。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国家认监委在历年发布、新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范围的多类产品的正式公告文件中,从未提出在CCC认证强制执行期前的产品可无需认证继续销售。
虽然2007年5月关于玩具CCC执法的《通知》中曾有相关表述,但国家认监委在不久之后的2007年11月又重新下发了一份《关于进一步重申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玩具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特意写到“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委下发的《通知》(国认法[2007]45号)中明确的有关过渡期政策界限要求不再适用。自2008年1月1日起,凡列入目录的玩具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继续销售”,直接否定了原《通知》中“准予继续销售”的提法。从执法严谨性来说,应当严格遵守CCC公告的相关规定,即自公告明确的CCC认证强制执行之日起,对未取得CCC认证证书出厂、销售等违法行为一律依法进行查处,无需对产品的生产、出厂日期作出区分。
权威答复
上述两种意见均有一定的理由和依据,实属疑难问题,办案人员无法形成共识,最终只能通过市局、省局逐级请示到国家认监委。终于,国家认监委在认办证函[2018]136号《关于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范围之前的产品能否继续销售的复函》中对这种普遍存在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答复,“新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范围的产品,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执行日期之前已经出厂、销售、进口的,在销售过程中,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但仍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这份《复函》有两个关键点,首先,明确了必须是CCC认证强制执行日期之前已出厂、销售、进口的产品(已经进入流通领域),才可以无需办理认证继续销售;而厂家在该日期之前生产但尚未出厂的库存品明显不在此列,也就是说商家销售该日期之前进货的库存品不违法,但厂家不行。第二个关键点是“仍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要求”,举例来说,电动自行车是从生产许可制度转为CCC认证制度管理的产品,其认证强制执行期为2019年4月15日,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也于同日生效。目前销售商处仍不乏2019年4月15日之前已进货、执行旧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在售,按照《复函》答复是无需取得CCC证书的,但根据《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在售的商品也必须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所以面对这类情形,不宜从CCC认证方面查处,但可从产品不符合新国标方面查处(新、旧国标差异较大)。
本案处理
具体到本案,经核查后确认涉案的“可燃气体检测仪”是在CCC认证强制执行期之前已经出厂到流通领域的,根据《复函》答复,是无需取得CCC证书即可继续销售的。因现场已经没有库存,而产品对应的GB 15322《可燃气体探测器》系列国家标准也多年未修订,无法证明销售商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所以核查后无证据证明M商行存在违法行为,最终对其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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