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机构改革相关要求,我部对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予以公告。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本公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承接能力,及时调整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生态环境部
2019年2月26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