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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编写是不是强制认证,企业标准编写的标准
认证咨询热线:13751169487 冯先生,qq:234683845
一、办理部门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工作职责
对企业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告知性备案。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二)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三)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四)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
(五)广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六)关于调整部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质监标〔2002〕337号);
(七)转发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粤质监标函〔2009〕187号)。
四、办理范围
(一)在广州注册登记的企业为其生产的产品制定发布的除食品类、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消防产品、软件产品、特殊化妆品、医药产品、医疗器械(Ⅱ类和Ⅲ类)、卫生杀虫剂、农业种植(养殖)产品、农药、液体肥料、饲料添加剂以外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告知性备案。
(二)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的企业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其它的企业到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监督管理处办理。
五、办理条件
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申请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产品标准已按规定通过企业组织或委托机构组织的专家审查,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二)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三)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办理备案,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以企业产品标准发布日期开始计算)。企业应当在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该标准备案注销。
(四)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在颁发新的代码证书之日起30日内重新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性备案手续。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
1、企业应当对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企业在申请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性备案时,应提供下列材料: